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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医学院处级单位(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1-09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我校监督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处级单位(部门)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 

1.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2.为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

3.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提供依据;

4.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供有关材料;

5.为巡视巡察和责任追究等提供有关材料,为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有关材料;

6.为学校党委、纪委了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分析研判我校政治生态形势,进一步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参考。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全校处级单位(部门)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处级单位(部门)廉政档案内容包括:

1.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3.党组织、部门受到问责情况;

4.班子成员受处分或追责问责情况;

5.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内容包括:

    1.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

    2.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

  3.巡视巡察、审计、信访、上级部门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4.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包括谈话函询所作的说明及结论性材料、初步核实结论性材料、立案审查决定书、处分决定等材料);

   5.实施责任追究相关材料(包括通报、诚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材料);

    6.受到刑事处罚相关材料,犯罪但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有关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有关材料。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相关材料;

    7.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8.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

    9.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六条  廉政档案内容随着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会有所变化,变化的依据为上级的文件和学校党委、学校纪委的决定。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1.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要本着对组织和个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廉政档案由学校纪委建立,并负责归档和管理。对廉政档案实行“一个单位(部门)一档”“一人一档”管理,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步建立,指定专人负责。纸质文档专柜存放,电子文档专门电脑保存,严禁私自存放。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同时坚持定期收集与动态补充相结合,确保材料归档全面、真实、及时、准确。

    3.处级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化、工作调整的,廉政档案要在30日内完成填报。退休、辞职、病故或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其廉政档案归入档案库备查。因提拔、调入等原因成为新增建档对象,应及时建立廉政档案。

    4.认真履行廉政档案管理职责,严格执行保密守则和档案查阅等制度,保证文件材料归档及时准确,管理使用规范安全,防止廉政档案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廉政档案材料的传递必须通过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第八条  需要查阅廉政档案的,应履行查阅手续,并经纪委书记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查阅。严禁涂改、增删、损坏廉政档案,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九条  学校处级单位(部门)和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配合学校纪委工作,准确、及时填报廉政档案的各项内容,凡是个人填写提交的材料,均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凡是处级单位(部门)填写提交的材料,均由其党政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按有关规定报告的,经学校纪委监察室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等党政职能部门对处级干部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及其他组织处理,应将相关材料及时抄送学校纪委,共同做好廉政档案收集、整理、组卷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4日下发的《承德医学院处级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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