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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医学院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1-09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和监察监督工作(以下简称“监督工作”),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监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医科大学建设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从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监督工作必须依纪依法进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既要惩戒监督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又要保护监督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监督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党内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党内监督对象包括学校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贯彻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四个服从”原则情况;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七)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八)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九)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决定及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八条 学校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及其他党委委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和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条 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校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抓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工作,依纪依规进行执纪审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予以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二条 党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要强化对职责范围内有关单位的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履行各级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党员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违纪违法的事实。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方式,发挥双代会、学代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学校内部审计、财会统计党外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主动接受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信息公开,拓宽监督渠道,共同推进学校监督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校内巡察的监督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统筹安排常规巡察,深化专项巡察,强化机动式巡察加大巡察回头看力度确保在党委任期内高质量完成巡察全覆盖任务。

第十八条 对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监察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监察监督对象为学校具有管理职权、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履行公职、行使师生利益密切相关公权力的人员;在管理和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人员,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第二十条 监察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监察,对监察对象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察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职能处室、二级单位制度建设、廉政风险防控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学校重大决策、决定及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察对象履职尽责、行使权力的情况,对招生录取、考风考纪、人员招聘、师德师风职称评聘、考核考察采购招标、工程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实验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监察;

(四)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申诉;

(五)调查处置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需要监察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察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可以对其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学校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不到位,需要予以督促的;

(三)给学校利益和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违反相关规定、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监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违规的监察对象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在履行相应报告程序的同时,做好司法衔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审。

第四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督的方式主要是:

(一)召开、参加、列席有关会议;

(二)调阅会议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

(三)开展谈心谈话,进行走访调研,听取专题汇报开展实地监督、专项监督等;

(四)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工作;

(五)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十六条 监督工作可依据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对有关事项开展监督:

(一)事前监督。对监督事项启动前的重要节点和内容进行前期监督;

(二)事中监督。对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督;

(三)事后监督。倒查权力行使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重点是强化事前监督,发挥监督监察的预警作用。

第二十七条 监督事项的实施程序是:

(一)针对不同监督事项,制定监督方案或依据监督要求直接实施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对象提出监督要求

(二)汇总监督情况,形成监督记录单或监督报告,并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意见;

(三)视情况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纪检监察建议及处理决定;

(四)督促被监督单位进行整改,并适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回头看

第二十八条 实施监督事项或者调查监督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调取、复制;

(二)要求监督对象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监督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对有严重违法违规嫌疑的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五)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分别运用好监督结果。

第三十条 监督结果通过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二级党委(党总支)党政联席会、党支部会议等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监督结果作为考察考核、评价任用和教育管理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监督结果作为对处级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负向积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落实党内监督职责请参照《承德医学院党内监督职责》贯彻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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