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校纪委针对全校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谈话方式进行诫勉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为学校各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人、财、物等重点岗位任职的科级干部。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实施约谈: (1)对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2)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4)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5)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专人记录并留存归档。 第六条 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约谈对象应如实向约谈人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和回避问题。 第七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签字背书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校纪委。校纪委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条 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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