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2015-07-01 09:25
冀教党〔2014〕20号 中共河北省教育厅党组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 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厅直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领会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决策部署上来,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当好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的职能作用;纪委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按照党委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二、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责任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教育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1.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 - 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意见》(冀字〔2014〕9号),有计划、有重点地听取汇报、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确保领导有力、组织周密、责任到位。 2.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谈话、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履职、密切配合;督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督促下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凝聚工作合力,形成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 3.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决维护党章和党的各项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广大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组织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切实维护中央权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 4.持之以恒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不断改进教育系统党风政风、教风学风,推动教育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兼职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 5.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完善配套制度,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拔任用机制,切实解决选任干部简单以票取人等问题。强化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倒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6.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一手抓业务建设,一手抓行风建设,把纠查不正之风工作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通过强化业务监管,规范行业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及乱收费、中小学有偿补课的治理,加强高校招生特别是自主招生领域问题治理,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深入开展民主评议。 7.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诫勉、询问、质询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用好“四大法宝”,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配合做好省委巡视工作,探索建立直属高校巡视制度,创新方式方法,着力发现问题,注重成果运用,狠抓整改落实,充分发挥巡视监督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 8.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以“体制机制制度加入科技融入文化”为工作模式,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教育改革发展相融合,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同防范腐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深入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进教育行政部门简政放权,实行管办评分离,建立机关权力清单和问题清单制度;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构建以高校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推行高校公开事项清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9.支持查办违纪违法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纪检组)执纪办案,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充分发挥办案治本功能,确保查办案件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重视和支持纪委(纪检组)聚焦中心任务,深入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纪委(纪检组)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创造良好条件。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纪检干部培养使用。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教育系统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意识,坚守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勇于担当。 1.坚决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有关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学习传达、专题研究、动员部署和责任分解、落实、督办、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 2.对党委(党组)肩负的主体责任各项任务主动抓、为主抓、具体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安排、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举报亲自阅批、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和下一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4.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监督,及时掌握和纠正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自己、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廉洁从政的表率作用。 (三)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必须坚决克服只抓业务工作而忽视抓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1.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纪委有关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要任务亲自抓、具体抓,认真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 3.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和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4.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和纠正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自己、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廉洁从政的表率作用。 三、全面落实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 教育系统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深入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创新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更加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一)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向党委(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推动任务落实。 (二)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两个为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纪委(纪检组)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围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制度的清理、修订和完善工作,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各项措施,健全党风廉政制度体系,探索推行“体制机制制度加入科技融入文化”工作模式,增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三)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确保纪律刚性约束。加强对上级机关和厅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依纪依法严格审查和处置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案件,以及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滥用权力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干预职称评定、违规招生等问题,严肃查处利用职务插手基建后勤、所属企业、招标采购、附属医院等领域的问题,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执纪执法协作配合,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提高办案综合效果。 (五)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正风肃纪。督促关于解决“四风”问题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强化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兼薪、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的监督。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问题,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严肃整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反弹。 (六)强化对同级党委(党组)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创新监督方式,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重点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强化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党内监督,组织协调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重点强化对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岗位干部和可能提拔使用干部的监督,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八)加强对防治腐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认真履行“对监督的再监督”职能,突出对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廉政风险防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等防治腐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九)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监督。加强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坚决防止“灯下黑”问题。 四、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思想教育,不断创新和完善保障措施,确保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一)实行“签字背书”。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作为责任考核和问责的依据。出了问题,要倒查和追究责任。 (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会商机制。坚持党委(党组)书记与纪委(纪检组长)定期会商制度,党委(党组)成员向党委(党组)书记或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介绍情况制度,党委(党组)书记与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共同或分别与党委(党组)成员通报情况制度,就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宜进行沟通、分析、研判。 (三)开展廉政谈话。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与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四)实行纪委(纪检组)约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由纪委(纪检组)有关负责同志采取约谈形式,听取相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提醒警示落实好责任,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纳入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每年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照上级党委、纪委有关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 (六)落实工作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经常听取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要经常听取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汇报,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教育厅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高校党委(总支、支部)分两次向教育厅党组、省委教育工委和驻厅纪检组、省教育纪工委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直属高校纪委向省教育纪工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七)开展述责述廉。直属高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同级党委全会集中报告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及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接受同级党委全会监督。直属高校纪委每年向同级党委全会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接受同级党委全会监督。 (八)强化年度考核。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权重,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九)严格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倒查追究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领域、单位出问题谁负责,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点名道姓通报典型案件。 抄送:省纪委办公厅,各设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 厅内发送:委厅领导 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 2014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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